香港公司清盘/注销
香港公司清盘/注销是指依据《公司条例》终止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过程,分为自愿清盘与强制清盘两种路径。未合规完成程序可能导致董事被罚款、限制出境,甚至承担个人法律责任。
一、清盘/注销的两种核心方式
| 类型 | 适用情形 | 关键特点 |
|---|---|---|
| 成员自愿清盘 | 公司具备偿付能力,股东主动解散公司。 | • 董事需签署《偿付能力声明》 • 流程相对快捷(约6-9个月) • 资产可直接分配给股东 |
| 债权人自愿清盘 | 公司无法偿还债务,需由债权人介入。 | • 需召开债权人会议 • 清盘人由债权人委任 • 资产优先清偿债务 |
| 强制清盘 | 公司资不抵债或被债权人/股东向法院申请清盘。 | • 由法院委任清盘人 • 资产被强制变现 • 程序复杂且成本高 |
二、成员自愿清盘核心流程
1. 前置决策与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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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决议:通过特别决议(需至少75%投票权同意),决定自愿清盘并委任清盘人(必须为香港持牌会计师或律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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偿付能力声明:董事需签署声明,宣誓公司未来12个月内可全额偿还债务。
2. 清盘人接管与资产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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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与通知:在宪报(Gazette)及本地报刊刊登清盘公告,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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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产变现:清盘人接管并出售公司资产(如银行存款、房产、知识产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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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清偿:按法定顺序支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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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盘费用及清盘人报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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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薪酬及法定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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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担保债权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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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担保债权人(如供应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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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欠税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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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税务清缴与最终解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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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注销:向税务局提交清盘通知,取得《不反对书面通知》(清盘关键文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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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终会议与除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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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清偿后,清盘人召开最终股东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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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后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最终报告,公司正式解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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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简易注销:行政方式除名
适用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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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自成立后未营业,或已停止运营超过3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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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无未偿还债务及资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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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注销。
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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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税务局提交《不营运通知》,申请豁免审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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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公司注册处提交《公司注销申请书》(表格NDR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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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处在公示后若无异议,约6-9个月后签发《解散公告》。
四、合规要点与风险规避
| 风险 | 后果 | 应对策略 |
|---|---|---|
| 未取得《不反对通知》 | 无法完成清盘,公司持续产生年费 | 清盘前结清所有税款并完成税务稽查 |
| 董事未尽职责 | 被追究个人责任,最高罚款20万港币及监禁 | 清盘前核查潜在债务,避免“ wrongful trading” |
| 未通知债权人 | 清盘后被追诉,法院可撤销清盘程序 | 严格按法律要求登报及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 |




